關于印發《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性個人住房貼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縣(市)區住建局、財政局,人民銀行各縣(市)支行,銀監局各縣(市)區監管處,各承辦銀行: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對職工購房支持力度,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決定開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性個人住房貼息貸款業務?,F將《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性個人住房貼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寧 波 市 財 政 局
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
中國銀監會寧波監管局
2015年6月29日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性
個人住房貼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對職工購房支持力度,滿足職工剛性和改善型購房需求,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浙江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操作規定(試行)》(浙建〔2014〕10號)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甬房公委〔2007〕5號)等有關規定,開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性個人住房貼息貸款業務,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性個人住房貼息貸款(以下簡稱“公轉商貼息貸款”),是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統稱“住房公積金中心”)在資金流動性相對不足時,由商業銀行按照住房公積金中心審批的貸款額度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向借款人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以下簡稱“商業性貸款”),并由住房公積金中心按月給予商業銀行利息差額補貼,待住房公積金中心資金流動性相對充足時,再將商業性貸款轉回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轉商貼息貸款的實施和管理。
公轉商貼息貸款適用對象為購買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人,且應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條件。
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申請人,可自愿選擇申請公轉商貼息貸款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輪候。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中心存貸款比率在85%以上、90%以下時,可啟動公轉商貼息貸款業務;存貸款比率在90%以上時,應適時開展公轉商貼息貸款業務;存貸款比率低于85%時,停止辦理公轉商貼息貸款業務。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承辦銀行均可申請辦理公轉商貼息貸款業務,經公開競爭擇優確定。
第六條公轉商貼息貸款在轉回住房公積金貸款前為商業性貸款,貸款風險由承辦銀行承擔;轉回后為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中心承擔。
公轉商貼息貸款委托手續費,由住房公積金中心按照不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實收利息的5%支付給承辦銀行。
第七條公轉商貼息貸款申請經住房公積金中心和承辦銀行審批后,借款人(含抵押人、保證人)需按規定與住房公積金中心、承辦銀行簽訂相關借款合同。
公轉商貼息貸款項下的房屋抵押權人為住房公積金中心和承辦銀行。
第八條公轉商貼息貸款利差金額為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借款金額按照商業性貸款利率與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差額。
商業性貸款利率水平按照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統計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承辦銀行上一季度商業性貸款平均利率執行。
第九條貼息期限為公轉商貼息貸款轉回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公轉商貼息貸款結清之日止。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中心將當月公轉商貼息貸款利差金額于次月支付給承辦銀行。
第十一條公轉商貼息貸款利差補貼資金暫列入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和收支計劃。
第十二條當存貸款比率低于85%且資金流動性相對充足時,住房公積金中心可視實際情況,將公轉商貼息貸款余額分批轉回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三條公轉商貼息貸款轉回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借款人根據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